【港區國安法草案】特首可指派法官審議案件 警方可採用香港現行法律及國安法規定職權
發布時間: 2020/06/20 18:50
最後更新: 2020/06/20 19:05
《港區國安法草案》曝光,其中第四、五、六章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、案件的法律處理程序和中央在港設維護國家安全機構。
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
草案第四章列明了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。當中提及,草案第三章「罪行和處罰」分6節,對
- 「分裂國家罪」
- 「顛覆國家政權罪」
- 「恐怖活動罪」
- 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」
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,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,作出明確規定。區分不同情形,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。
負責審理法官由特首指派
《草案》第五章提及將來審議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,將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,有別於向來由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指派的做法。另外草案亦說明,警方處理有關案件時,除依香港原有法律,亦可依《港區國安法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。
有關法官指派條文的第五章內容如下:
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、區域法院法官、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、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幹名法官,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,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。
該章節又提及,
- 除特定情形外,特區政府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。
- 有關立案偵查、檢控、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由特區政府負責,而審判需循公訴程序進行。
另外,警方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處理有關案件時,可以采取香港現行法律,以及港區國案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。
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
至於草案第六章提及,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(公署)。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,行使相關權力。
具體職責而言,
- 為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
- 就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、監督,指導,協調和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
-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
-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
草案又列明,公署應依法履行職責、接受監督、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,並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。
公署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,建立協調機制,監督、指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。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、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,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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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陳梓蔚